教育部高校信息公开自查上报工作顺利完成
时间:2016-07-05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2011年下发的《关于开展直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专项检查通知》的要求,在学校党政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院系的支持配合下,挂靠于信息化办公室下设的信息公开办公室10月份中旬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校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华北电力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顺利开展并完成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自查表》填写及上报工作。 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重要部门的相关信息公开资料和审核得到了校办、审计部、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后勤与资产处、基建处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并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范围,进行了信息公开目录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最终通过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开信息目录的发布。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完成的内容包括:
1、 确立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小组。初步建立了学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明确领导主管和负责专人。
2、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化。逐步建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工作制度、学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3、 建立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逐步完善细化,并于学校门信息公开网(http://xxgk.ncepu.edu.cn)及时更新公布。
4、 界定学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华北电力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的要求,界定学校信息公开范围,审核公布相关公开信息内容。
5、明确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在有效时间内,按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并主动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
6、健全监督和保障制度。规定一段时间内,定期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依法实施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同时将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行政管理。
信息公开办公室在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办法和公开内容设计方面,坚持将推进信息公开与深化校务公开相衔接的原则;不断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加大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努力创新信息公开体制,着力构建“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格局;形成“多层次、相互结合”的高校信息公开执行和监督机制;为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