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华北电力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华北电力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2013年1月7日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学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互通,根据国家和教育部对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资源共享、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信息化公共平台建设、数字教育资源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网站建设等软件建设,和校园基础网络建设(含无线网络),以及所需的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大容量存储等硬件建设。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与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负责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标准规范和经费预算等。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机构,是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和信息标准;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协调与推进,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组织验收,促进学校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对各单位的信息化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专家小组,选聘校内外信息化相关领域5至10名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学校信息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论证和审核验收等。

  第七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保定校区为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专家小组的日常机构,负责为学校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学校基础网络环境及信息化公共支撑平台的建设与运维,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论证、过程监督和验收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明确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化主管)与具体工作人员(信息化助理),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各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信息化主管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的建设、推广和信息安全工作,贯彻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落实;信息化助理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和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第三章  规范与标准

   

  第九条  信息数据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资源,为保证有效实现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学校所有信息化项目和系统中的信息数据必须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保持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信息数据执行标准为《CELTS-33 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和《华北电力大学信息标准》。《华北电力大学信息标准》包含字段表和信息代码库,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华北电力大学信息标准》进行相关编码的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在《华北电力大学信息标准》公布前已经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包含字段和编码与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照新标准进行修改,如不能修改的,应建立新旧字段和编码的映射关系。新开发建设的信息化系统必须遵守信息标准。

   

  第四章  立项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到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中,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一致性,实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开发、升级与购买,由各单位向信息办提出申请,填写《华北电力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经网络中心技术论证后由信息办汇总,提交信息化建设与发展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项目,资产不予入账,财务不予报销,网络环境不予支持,所引起的后续问题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已审批项目在实施前,须由项目申请单位提交具体建设方案,填写《华北电力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启动。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标准,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提交技术文档、竣工报告等文件,由信息办组织网络中心、资产处等部门共同审核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不予财务报销,不得投入使用。未达到建设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学校招投标相关规定、财务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管理权限归项目申请单位所有,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项目投入运行半年后,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对项目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报告,报信息办备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和其他国拨专项经费,经费申请成功后,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用于支付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功能改进、信息化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开支,由信息办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用以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经费接受学校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对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接受社会资源捐赠时,不得转让信息化资源所有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2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