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时间:2017-09-06
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华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的管理,为师生构建更加安全畅通的用网环境,充分发挥校园网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华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6日
华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华北电力大学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是指在校园范围内,由学校统一规划、投资建设的计算机互联网络,包括有线及无线网络。校园网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服务对象为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驻校人员和单位等。
第三条 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组成部分,并与国际互联网联通。所有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四条 校园网通过利用先进的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师生提供丰富的信息交流手段和资源,促进学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为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保障。
第二章 建设运营
第五条 校园网的所有网络资源(含弱电管井、光缆、网络设备、IP地址、域名等)为学校所有,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网络工程需要向网信办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网信办负责统一规划和管理校园网与国际互联网的联接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租用或者铺设出口线路,不得利用校园网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校园无线网络是校园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网信办统一规划和设计,校园内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架设无线AP设备,以避免由于无线通信设备间的互相干扰,影响校园无线网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八条 网信办负责提供并维护学校自建的校园无线网SSID,其他非学校建设的无线网络SSID,学校不提供技术支持。禁止其他单位假冒学校的SSID,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网信办负责华北电力大学IP地址、域名(ncepu.edu.cn)及各部门二级域名的分配、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华北电力大学所属网站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十条 校园网上网实行实名认证制。所有用户必须经过真实身份核验,由学校统一分配教工号、学号或上网账号,并签署《入网安全责任协议》,经网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入校园网。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利用校园网开设网络教室、计算机教学机房及部门内局域网,需要到网信办统一申请IP地址,备案后开通。各单位建设局域网所需的材料费、施工费、安装调试费等自行承担。各单位负责所建局域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和维护,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配备上网记录系统,并与网信办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协议》。
第十二条 校园楼宇内信息点、无线AP、网络线路、布线槽、交换机等网络设施,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和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和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和系统配置。如果损毁网络设施,须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办公室、实验室或学生宿舍内接入的计算机数量多于信息插座数时,由用户自备交换机。自备的网络设备应该符合国际标准、国家电气规范要求,不得使用劣质集线器、网络分线器等,如果对信息插座、上联的网络设备造成损坏,须负责更换和维修等费用。
第十四条 校园网为师生提供与教学、科研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络资源访问环境。对于因应用P2P、视频、游戏、多线程下载等服务,长期大量占用出口带宽,影响他人正常网络应用的用户,将采取限制带宽和使用时段等措施。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校园网按照用户账号收费,教职工(含校聘员工)在教学办公区免费使用网络;在校学生在教学办公区免费使用有线网络,在学生宿舍区上网及使用校园无线网时收费,收费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含硕士和博士)、留学生、专科生、成教学生及其他各类(短期、长期、定期)在学校学习的上网用户;
第十六条 驻校企业、商户及临时来校人员,使用校园网时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服务对象 |
区域 |
每月基本费 |
免费使用额度 |
超出部分 |
备注 |
驻校企业、商户 |
全校 |
50元 |
20G(下行) |
4元/G |
按流量 |
临时人员 |
全校 |
10元 |
3G(下行) |
5元/G |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十七条 校园网用户不允许进行干扰其他用户正常上网、损坏网络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入侵未经授权的信息系统,复制篡改信息系统数据,恶意攻击网络设备;不得传播网络病毒;不得在校园网私设服务器,包括代理、DHCP、Email等。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在校园网内的侵袭和传播。网信办负责对网络核心设备和重要信息系统的监控和安全防范,对网络病毒和攻击实施监控,并对各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需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做好计算机安全防护,防止泄露用户名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因个人密码泄漏导致的相关安全问题和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涉密计算机用户必须明确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涉密工作条例,确保涉密计算机不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园网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网信办将采取警告、停止网络连接、取消上网资格等措施。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将交由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有义务配合为防范重大安全威胁而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华北电力大学校园网接入管理办法》《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宿舍网管理办法》(华电校办[2009]2号)同时废止。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印发